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301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 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忠正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原告迄今未繳納,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