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2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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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2262號
原 告 曾譜峰
上原告與被告 黃文淼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
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拾伍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