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45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原告因與 吳是華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零壹佰壹拾叁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