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9年度板秩字第189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洪明忠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12月
10日北縣警板刑字第099005218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洪明忠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台幣叁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洪明忠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9年10月間某日晚上8時許。
⑵地點:台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18弄11號旁。
⑶行為:藉端滋擾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洪明忠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被害人 羅秋華 於警訊中之證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