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457號
原 告 薛金長
上列原告因與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叁
拾肆萬陸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叁仟柒佰陸拾
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