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29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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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979號
原   告  闕瑋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宗霖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住居所並檢附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且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
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
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提出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住居所,
即有未洽,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素月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99 年度 北小 字第 2979 號裁定(99.12.2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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