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一九號
聲請人全美羽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本院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預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許澍林法官葉勝利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義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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