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抗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上訴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九六0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盛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上訴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法官迴避之本案訴訟(即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勞上易字第四0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僅為新台幣(下同)五十五萬元,有上訴聲明狀及裁判費繳費收據等影本為憑,未逾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一百五十萬元,依上說明,本件原裁定自不得抗告於本院。抗告人逕對之提起抗告,自難謂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許澍林法官葉勝利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義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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