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三三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乙○○附帶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及理由欄五、第六行中關於「新臺幣叁拾柒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叁拾柒萬叄仟陸佰陸拾陸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吳秀美法官蕭艿菁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
書記官尤峰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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