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毒抗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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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毒抗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停止戒治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十九十年度毒抗字第四七一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列抗告人因撤銷停止戒治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裁定(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二一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處分人甲○○涉犯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七六三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並宣付保護管束,惟受處分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定期採尿,尿液呈嗎啡陽性反應,有施用毒品罪嫌,其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爰檢附相關執行卷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撤銷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語。
二、原審法院認經核於法並無不合,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裁定被告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核其認事用法,尚無不合。被告未具備理由提起抗告,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故本件抗告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李寶堂法官蕭廣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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