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贓物等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行私│有壹││彰││台│││最│││號││使文│期年│29│化│偵│中│上6││高│台7││5││偽書│徒││地│2│高│6│1│法│6│76│執1││造│刑││檢│緝4│分│訴4││院│上9││1│││││署││院│2│││3││2│├──┼──┼────┼──┼─────┼─┼───┼────┼─┼───┼────┼────┤│故│有捌│月中│彰││台│││台│││號││買│期月│旬│化│4│中│上0││中│上0││6││贓│徒│至│地│偵0│高│3│8│高│3│8│執0││物│刑│1月中│檢│3│分│易4││分│易4││6││││旬某日│署│1│院│1││院│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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