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四六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二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二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陳婷玉法官林庚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書記官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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