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О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