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459號

原告 莊理卿 現於屏東縣○○鄉○○路00號附1337

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誠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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