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96號原告 林素玉 訴訟代理人 賴重山
侯傑中 律師被告 邱國信 被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涂博森
蔡宇軒 何裕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8月3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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