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11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劉得炘選任辯護人鄒玉珍律師
王嘉寧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羅偉峻 選任辯護人 孫志堅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24、2803、327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得炘、羅偉峻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年捌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得炘、羅偉峻2人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
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皆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月6日分別執行羈押,並均於100年3月29日裁定自100年4月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再裁定自100年
6月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2個月之羈押期間即將於100年
8月5日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俱應自100年8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潘翠雪法官彭幸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