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984號聲請人台北市中北獅子會法定代理人 陳銘村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票據種類為本行支票與聲請狀所載遺失之票據種類不符,請釋明正確遺失之票據種類(「本票」或「支票」?)。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