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宥舜
趙乙澤上一人選任辯護人許文贊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宥舜、趙乙澤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陳炫谷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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