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催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家催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催字第40號聲請人 陳曲燕 相對人 陳美玉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陳美玉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陳美玉(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南投市○○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陳美玉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陳美玉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或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於失蹤滿三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八條定有明文。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各為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二十八條、第六百二十九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姊即相對人陳美玉(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南投市○○路○○○號)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因精神疾病離家失蹤迄今,前經相對人之配偶 廖繼長 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報案協尋,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十一年,因兩造之母親 陳張蜂 已於一百年七月十九日死亡,欲辦理繼承登記等事宜,因相對人之配偶及子女均未向本院聲請死亡宣告,為此乃提出本件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各一件為證,並經關係人廖繼長(即相對人之配偶)、 廖淑華 (即相對人之次女)到庭陳稱略以:相對人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失蹤至今,都找不到她的人,過年過節她都沒有回來,也沒有電話聯絡。證人 陳龍振 (即相對人之父)亦到庭證稱:我女兒被我女婿帶回他中寮老家,因為我女兒身體不好,我女婿才帶她回去調養身體,我女兒是在中寮那裡失蹤的,我是有一次去找我女兒都找不到她,我女婿說他有去報案,之後我就看不到我女兒了,逢年過節我也沒有接到她的書信或是訊息,從此以後就音訊全無等語。而相對人無在監在押紀錄、現無出境情事、未曾參加勞保及全民健保等情,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查詢結果瀏覽、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系統、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在卷為憑。另經本院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函查,據覆本分局南投派出所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受理廖繼長申報協尋,迄今尚未尋獲相對人。此有該局一百年十月十一日投投警偵字第一○○○○一四七五二號函及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查訪筆錄等件附卷可佐。綜上事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二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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