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峻懿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峻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劉峻懿前 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4年5月,並於民國97年4月1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於100年9月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劉峻懿前曾:(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10月31日以96年度審訴字第55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及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1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1月31日以96年度審訴字第130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及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5月確定;又上開各罪經本院於97年12月2日以97年聲字第371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8月25日以97年度審訴字第130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8月29日以97年度審訴字第185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15日及有期徒刑4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上開各罪經本院於97年11月28日以97年度聲字第352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三)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8年4月28日以98年度桃簡字第10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拘役55日確定。而上開數罪經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接續執行後,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10121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9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8日後,縮刑期滿日為101年7月25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
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01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另應注意受刑人刑後尚有上開拘役55日待執行之情形,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