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債務人 周鈵祥 代理人 葉鞠萱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書記官洪甄憶附件:
1、就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進一步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關係證明文件:
⑴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⑵提出債務人名下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即含所有土地
共有人之登記謄本),並說明所設定抵押之抵押權人名稱?設定擔保債權之金額?目前債權餘額?及抵押借款之債務人為何人?⑶說明債務人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
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⑷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
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⑸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
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⑹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之建物登記謄本。
⑺提出債務人配偶民國(下同)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⑻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所有扶養義務人(即
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之扶養費用?及債務人維持生活之收入來源為何?
2、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並提出聲請清算前2年內(99年7月4日至
101年7月3日)之所有金融帳戶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