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095號債權人 林昱杰 債權人 林芮瑄 債權人 林瑋柔 上列三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嘉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弘斌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林弘斌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1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5日內補正:①請速補繳本件聲請裁定費用新台幣1,000元(本件係數債權人以一狀請求發支付命令,應分別繳費程序費用)。②請分別陳報債務人應分別給付債權人之金額並提出詳細計算式及請求依據(請勿加總請求);該通知書已於101年4月18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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