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 許木榮 原告與被告 林志輝林朝圳林立後林芳龍林本農林本南林永池林永乾 八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撤銷(應係塗銷)被告林志輝取得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建地面積1949.01平方公尺【按面積部分係依土地登記謄本認定,原告所載1949.1平方公尺應屬誤繕,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7796分之16於民國98年12月3日所為登記。訴之聲明第二項則係請求被告八人拆除違建房屋俾返還原告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6分之1,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訟爭土地範圍之交易價額核定之。又原告之請求係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以系爭土地101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3000元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7430元【計算式:(1949.01㎡×3000元/㎡×16/7796)+(1949.01㎡×3000元/㎡×1/16)≒377430元,元以下捨去】,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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