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669號債權人鍵誠配管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晨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駿東鋼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駿東鋼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10日內補正:㈠如相對人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㈡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該通知書已於101年5月4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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