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73號聲請人即被告 周鏜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鏜銘於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雲林縣○○鎮○○里○○街○○○巷○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鏜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嫌重大,且經本院合法傳喚不到,發布通緝始緝獲,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1年7月6日開始予以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鏜銘羈押之原因顯已消滅,故而祈本院能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以符法制並保障人權。
三、本院審酌被告供稱出所後將居住於戶籍地,且有居住於同一地址之母親可就近擔保被告行蹤,又被告經檢察官起訴所犯之罪名,業經本院以協商程序判決有期徒刑3月,認審判程序已經終結,且所判刑度得易科罰金,無須以羈押保全刑罰之執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認其聲請有理由。末審酌被告所受刑罰之宣告仍須由本院送檢察官執行,宜以侵害較小之限制住居保全執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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