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511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得榮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李得榮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5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5日內提出完整之債權讓與公告(債務讓與公告須清楚載明「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讓與「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字樣,不可僅有債務人姓名之附表,否則即視同未提出債權讓與公告);該通知書已於101年4月30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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