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三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叡輝 律師被告乙○○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四九二號確定界址訴訟,其判決所確定之界址所在為本訴訟被告是否占用原告土地之先決問題,經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一五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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