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三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叡輝 律師被告乙○○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四九二號確定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與本院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四九二號確定界址事件訴訟法律關係之裁判結果攸關,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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