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原告東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被告甲○○○○臺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程序,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法官郭貞秀~B法官黃欣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