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七號
上訴人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利息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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