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據為偽造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七七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劉秀雄 聲請人因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借據為偽造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甚明,前揭條文,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於裁定準用之。
二、聲請人本件訴訟,因起訴所繳裁判費不足,經本院定期命補正而逾期未補,遭裁定駁回在案,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與首揭規定,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郭美杏法官姚念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