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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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更(三)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七九號
上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陳良榘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徐世禎法官李世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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