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九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德謙 律師
何立斌 右上訴人因恐嚇等案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台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五九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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