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更(三)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79號上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三樓(選任辯護人陳良榘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9月2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4月2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4月21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許仕楓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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