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重更(二)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二)字第三八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文聞律師
周奇彬 律師 鄭懷君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又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屆滿。又經第三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屆滿,又經第四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起,第五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陳榮和法官林俊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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