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658號
原 告 洪財旺
訴訟代理人 鄭筱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福壽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