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1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宣示判決筆錄94年度易字第116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於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上午9時45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莊鎮遠書記官薛慧茹通譯許美惠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連續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之禁止騷擾裁定,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被告乙○○前於民國(下同)93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3年11月4日執行完畢。其為戊○○之配偶,二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乙○○前因毆打戊○○成傷,經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向台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該院以93年度家護字第44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諭令:乙○○不得對戊○○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戊○○為騷擾行為。乙○○仍基於違反前開保護令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3年7月10日8時30分許,在屏東縣○○鄉○○村○○路○○號鄰居丙○○住宅前,以「討客兄(台語)」等語辱罵戊○○,戊○○之母親丁○聞聲過來查看時,又以「幹你娘老雞歪(台語)」、「你女兒去討客兄,你不但沒有阻止,還跟她一起去(台語)」等語加以辱罵,以此方式騷擾戊○○。嗣警方據報到場將乙○○逮捕並移送本署內勤檢察官訊問後,諭知新台幣(下同)2萬元交保後,乙○○仍承前犯意,連續於93年8月14日21時許、8月15日21時許、8月20日21時許,駕車前往屏東縣○○鄉○○村○○○路○號戊○○住處,對戊○○出言:聲請保護令沒有用,我還是要打你,要把你們的苦瓜一棵一棵拔起來,沒有辦法收成等語,致戊○○心生畏懼,而對戊○○實施騷擾行為。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公共安全罪、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以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刑事刑四庭
書記官薛慧茹法官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書記官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