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84號
債權人 孫世重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至馻 、 邱祈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邱至馻及其父親邱祈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系爭本票3紙是否於到期日後有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本件若是依票據關係請求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需具狀說明系爭本票3紙是否有依票據關係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若無,則本件利息按年息6%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