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4號
原告 韓文賓
被告 王志勇 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97,15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謝群育
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
建物課稅現值)
1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
1/2
68㎡×45,500元/㎡×1/2=1,547,000元
2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
1/1
68㎡×45,500元/㎡=3,094,000元
3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
1/1
385,500元
4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
1/2
341,300元×1/2=170,650元
合計
5,197,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