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淑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戒毒偵字第14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零壹肆公克、零點零柒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淑惠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0年12月16日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145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該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014公克、
0.074公克),乃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99年10月26日13時53分採尿前26小時內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已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2月16日,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1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體2包,被告坦承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且上開白色結晶體,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0年2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491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足證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體2包(檢驗前淨重0.026公克、檢驗後淨重0.014公克;檢驗前淨重0.083公克、檢驗後淨重0.074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違禁物,揆諸前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