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6462號債權人星魁傳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淑琴 債權人鍾淑琴債權人 鍾淑玲 債權人 魏子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江幸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債權人正確名稱(經查無星魁傳訊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而協議書上公司章為星魁傳訊國際有限公司)。
二、提出債務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三、陳報聯絡電話。
四、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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