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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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15號原告 周志芳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複代理人 江皇樺 律師被告 周素惠
周志芬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 律師複代理人 張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前所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00年7月29日12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之請求返還遺產訴訟,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0年7月11日下午5時宣判,惟兩造於歷次言詞辯論期日所為之攻防與論述之內容豐富、充沛,顯難於短時間內整理、審酌,自屬重大事由,為免浪費司法資源,原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00年7月29日12時。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