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4732號債權人建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慶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楊善富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述,本件借款人並非債權人建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6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權人請求之依據及表明正確之債權人,該裁定已於100年6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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