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撤緩字第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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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77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宇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年度執聲字第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宇凡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因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緩刑3年,惟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接受12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於民國113年4月22日確定,惟現僅完成8小時法治教育課程,為本院核閱卷證無誤。茲其經本院傳喚,對為何不珍惜此寬典條件,竟找理由稱係因工作緣故、快天亮才下班,才致無法履行云云(聲卷第110頁),顯然欠缺誠意,違反情節重大,緩刑已難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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