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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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33號
上訴人 羅東霖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
被上訴人台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
訴訟代理人 李效文 律師
蔡本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理監事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兩造另案即本院109年度上字第502號上訴人請求確認被上訴人不成立事件(下稱另案訴訟)之判決結果,為本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裁定於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下稱系爭裁定)。茲另案訴訟甫經最高法院於114年6月24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95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已告終結,業據上訴人提出該判決可稽(見本院卷二13至19頁)。是上訴人聲請撤銷系爭裁定,自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陳緯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