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33號

上訴人 羅東霖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

被上訴人台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

訴訟代理人 李效文 律師

蔡本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理監事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兩造另案即本院109年度上字第502號上訴人請求確認被上訴人不成立事件(下稱另案訴訟)之判決結果,為本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裁定於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下稱系爭裁定)。茲另案訴訟甫經最高法院於114年6月24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95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已告終結,業據上訴人提出該判決可稽(見本院卷二13至19頁)。是上訴人聲請撤銷系爭裁定,自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陳緯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