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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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97號
原告 廖育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9萬7,62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書記官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