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9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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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64號
聲請人 劉相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6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113年12月31日
8,223元
QN2901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