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3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筠薏
選任辯護人余淑杏律師
陳育萱 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筠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陳乃翊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