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3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筠薏

選任辯護人余淑杏律師

陳育萱 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筠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陳乃翊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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