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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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0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張苑芬 相對人 周受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潘麗旭 於民國103年1月22日,以其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1月2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其後雙方並約定為抵押權內容之變更,權利價值變更為1,
200萬元、擔保物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亦經變更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潘麗旭與聲請人簽訂金融卡借款契約,借款額度為1,000萬元,其約定期間為自103年3月21日起至
104年3月21日止,按月繳息,到期還本,並有違約金之約定。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買賣關係,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詎自104年3月3日起,債務人潘麗旭即未依約繳納,尚欠本金9,955,21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及金融卡借款契約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周受海及債務人潘麗旭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10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里港鄉│武洛││1014│田│0│12│10.00│全部││├──┼───┼────┼──┼──┼───┼─┼──┼──┼────┼───┼─────┤│002│屏東縣│里港鄉│武洛││1015│旱│0│39│10.00│全部││├──┼───┼────┼──┼──┼───┼─┼──┼──┼────┼───┼─────┤│003│屏東縣│里港鄉│武洛││1016│旱│0│5│60.00│全部││├──┼───┼────┼──┼──┼───┼─┼──┼──┼────┼───┼─────┤│004│屏東縣│里港鄉│武洛││1017│旱│0│9│20.00│全部││├──┼───┼────┼──┼──┼───┼─┼──┼──┼────┼───┼─────┤│005│屏東縣│里港鄉│武洛││1018│旱│0│11│50.00│全部││├──┼───┼────┼──┼──┼───┼─┼──┼──┼────┼───┼─────┤│006│屏東縣│里港鄉│武洛││1020│旱│0│31│81.00│全部││├──┼───┼────┼──┼──┼───┼─┼──┼──┼────┼───┼─────┤│007│屏東縣│里港鄉│武洛││1020-3│旱│0│16│39.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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