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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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43號聲請人 李金敏 相對人博暉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博暉建設有限公司、林建宏於民國
101年6月29日,向聲請人及案外權利人 蔡玉杯 借款新臺幣
14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1年9月28日,並有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14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 高樹鄉 │泰山││288-1│建│0│1│97.39│19739│聲請人債權││││││││││││分之18│額比例為14││││││││││││00│0分之40;│││││││││││││所有權人為│││││││││││││林建宏│├──┼───┼────┼──┼──┼───┼─┼──┼──┼────┼───┼─────┤│002│屏東縣│高樹鄉│泰山││288-8│建│0│1│09.95│全部│聲請人債權│││││││││││││額比例為14│││││││││││││0分之40;│││││││││││││所有權人為│││││││││││││林建宏│└──┴───┴────┴──┴──┴───┴─┴──┴──┴────┴───┴─────┘┌──────────────────────────────────────────────────────────┐│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143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98│中正路43之2號○○○鄉○○段28│鋼筋混凝土│一層58.50、二層58.50、│陽台6.21、│全部│聲請人債權額比例│││││8-8地號│造、三層樓│三層54.11,合計171.11│屋頂突出物││為140分之40;所││││││房││9.54││有權人為博暉建設││││││││││有限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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